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津职大〔2021〕60号
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
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职能部门:
《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职业大学
2021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
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提升教职工学历学位层次,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旨在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提升应用研究能力,要立足岗位需求,遵循“本人自愿、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申请人需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具有三年以上我校工作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学习潜力,工作业绩突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四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若报考院校明确要求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进行不超过1年的脱产学习。
第五条 各学院、部及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要加强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一)脱产学习期间,有教学工作要求的教职工减免个人教学工作量,其中脱产一年的减免全年教学工作量,脱产半年的减免半年教学工作量,所减免的工作量由二级单位承担。
(二)脱产学习期间,教职工需按学期向所在二级单位汇报学业进展及主要成果,并报教工部备案。年终由二级单位对其思想政治、师德表现、学习情况等进行进修考核,其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认定为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三)非脱产学习期间,教职工以在岗人员身份接受管理,正常承担岗位任务。各二级单位应督促教职工完成岗位工作和学业,并做好日常考勤管理。
第四章 资助待遇
第六条 教职工攻读国内定向博士研究生学费由个人先行垫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后,学校按发票额100%资助最低学制学费,资助总额实行最高限额,最高额度为80000元。
第七条 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学校正常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价补、回民补贴、房补和独补;社保和公积金在基数调整窗口期时按照上一年度继续执行,执行期为一年。
第八条 教职工自进入培养单位注册报到至毕业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期间,不计入在校服务期年限。教职工在读期间申请调离或辞职,需参照《天津职业大学关于教职工执行服务期的暂行规定》(津职大〔2019〕52号)相关规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并按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部门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制订下一年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计划,报教工部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前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经部门处务会或基层党总支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工部审核、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按照“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原则进行管理,教职工被录取前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按照报考学校要求,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自行报考者,不予办理有关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手续;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不得擅自改报其他高校。
第十三条 教职工非脱产期间请假,按照学校考勤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请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毕业后须取得博士学位并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由各二级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学校具体审议,另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工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天津职业大学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印发